- 索 引 號:
- 11450226753704950Y/2022-42937
- 效力狀態:
- 發文機關:
- 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標 題:
- 融政辦發〔2022〕30號 關于印發《融水苗族自治縣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標準》的通知
- 發文字號:
- 融政辦發〔2022〕30號
- 發布日期:
- 2022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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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辦發〔2022〕30號 關于印發《融水苗族自治縣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標準》的通知
融政辦發〔2022〕30號
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融水苗族自治縣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標準》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融水苗族自治縣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標準》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6月17日
融水苗族自治縣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集體土地征收行為,維護被征地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融政規〔2020〕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在縣城規劃區范圍和各鄉鎮、集鎮規劃區內征收集體土地的,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適用本標準。
被征收土地的第三產業用地安置辦法另文規定。
因施工造成征地規劃紅線外的公路、鐵路、村屯公共道路、人行道、碼頭、農田水利、人畜飲水、消防用水、水井、碼頭等設施損壞的,由施工單位按照原用途、規模、標準和功能恢復重建?;謴筒患皶r造成群眾經濟損失的,由施工單位負責參照本標準進行補償。
第三條 縣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補償服務中心是本縣征收集體土地主管部門,負責全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工作。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公安、法院、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人社等部門及涉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與征地相關的工作。
第四條所有被征收的地塊統一使用有測繪資質機構(單位)采用的全球衛星定位系統進行測算。征地面積以征地時現場測量核定的宗地面積為準,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土地承包合同書、集體林權證的登記面積不能直接作為征地面積依據。
第五條 征收集體土地所需各項費用,列入縣財政預算。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被征收土地補償款的收益、支出、用途等情況,并接受監督。
第七條 縣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補償服務中心根據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發展建設需要,在當地媒體及征地范圍內發布擬征地公告。
在擬征地公告發布后,暫停辦理擬征地范圍內戶口遷入與分戶手續;不再核發工商營業執照;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地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或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搶栽、搶種、搶建等,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第八條 擬征地公告發布后,由縣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補償服務中心對擬征地范圍內的土地及地類調查。調查結果應當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相關權利人確認(以下簡稱權利人),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確認的,縣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補償服務中心可以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權利人應積極配合開展征地拆遷工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向縣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補償服務中心提供相關數據,負責提供被征地范圍內的其他權利人情況,負責將征地拆遷事項告知其他權利人。
第九條集體土地依法報批前,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通過縣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補償服務中心,以書面送達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在被征地所屬村委會、被征地現場和被征地村民小組成員聚居地公告告知其他權利。權利人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依據《自然資源聽證規定》的要求,征地拆遷過程中,權利人申請聽證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聽證,聽證主體為居于中立地位的聽證主持人、行政機關調查人員以及當事人和參加人。
第十條 征地方案公告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按規定向社會發布。
權利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按規定辦理征地補償登記,逾期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由縣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補償服務中心依法提請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予以確認。
征地方案公告發布前,與權利人依法協商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征地方案和補償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告。
第十一條 權利人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要求聽證的,應在公告后5個工作日內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符合聽證條件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舉行聽證會。
對補償安置方案沒有異議的,可由縣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補償服務中心組織權利人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并支付補償費用。
第十二條 權利人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而拒簽訂征地補償協議的,由縣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和實施。
第十三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阻擾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向權利人發出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書。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相關權利人對補償、安置決定、限期交出土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權利人逾期拒絕交出土地或拒絕搬遷的,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相應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縣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補償服務中心將征收土地補償費予以提存處理。
第十五條本縣集體土地,以鄉鎮為單位劃分為四個區片:
區域所在縣份 | 區片 名稱 | 區片 編號 | 區片范圍 |
融水苗族自治縣 | 第一區片 | 45022 5001 | 融水鎮:城南社區、城中社區、城北社區、城西社區、紅光村、紅色村、新國村、西廓村、下廓村、小榮村、三合村、古鼎村、東良村、羅龍村、興賢村、東華村、水東村、新安村、云際村、柳州市林科所、融水縣林科所、貝江林場。 |
區域所在縣份 | 區片 名稱 | 區片 編號 | 區片范圍 |
融水苗族自治縣 | 第二片區 | 45022 5002 | 和睦鎮:古頂村、安塘村、吉塘村、紅星村、讀樓襯、和睦村、沙鞏村、芙蓉村、巷口村、縣委黨校、廣西壯族自治區國營伏虎華僑農場。 永樂鎮:興隆村、四莫村、下覃村、東陽村、榮山村、北高村、洛西村、毛潭村、國營貝江河林場。 四榮鄉:保合村、四合村、三江村、永靖村、永安村、江潭村、國營貝江河林場。 |
第三區片 | 45022 5003 | 三防鎮:洞馬村、本洞村、煙洞村、榮洞村、乃文村、聯合村、新興村、拉川村、興洞村、三聯村、國營貝江河林場。 汪洞鄉:騰合村、廖合村、八洞村、羅洞村、池洞村、產儒村、新合村、平時村、結合村、九萬山林場。 香粉鄉:金蘭村、雨卜村、中坪村、古都村、香粉村、新平村、大方村、九都村、國營貝江河林場、元寶山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 安陲鄉:大段村、洋嶺村、龍口村、暖坪村、九同村、江門村、泗溪村、新塘村、大傘村、三寸村、大田村、烏吉村、吉曼村、元寶山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 懷寶鎮:中寨街社區、中寨村、河村、洋洞村、聘洞村、盤榮村、東水村、噴溝村、民洞村、九東村、永和村、思英采育場、泗澗山采育場。 四榮鄉:東田村、榮地村、榮塘村、九溪村、貝江林場、元寶山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 大浪鎮:河口村、桐里村、潘里村、上里村、竹橋村、大德村、大安村、大新村、高培村、麻石村。 | |
區域所在縣份 | 區片 名稱 | 區片 編號 | 區片范圍 |
融水苗族自治縣 | 第四區片 | 45022 5004 | 安太鄉:林洞村、寨懷村、培地村、洞安村、江竹村、元寶村、小桑村、培秀村、三合村、求修村、甲報村、堯良村、堯電村、元寶山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 洞頭鎮:洞頭村、六進村、高安村、甲烈村、滾岑村、甲朵村、一心村、滾貝老山水源殊自然保護區。 同練鄉:朋平村、同練村、和平村、如勞村、英洞村、大平村、滾貝老山水源林自然保護區。 滾貝鄉:吉羊村、滾貝村、同心村、平浪村、同樂村、支文村、堯貝村、三團村、烈洞村、堯左村、平等村、滾貝老山水源林場、滾貝老山水源林自然保護區。 桿洞鄉:桿洞村、百秀村、黨鳩村、錦洞村、歸江村、中講村、花孖村、堯告村、小河村、高強村、高培村、達言村、滾貝老山水源林自然保護區。 白云鄉:田里村、白照村、楓木村、高蘭村、邦陽村、龍岑村、公和村、榮帽村、瑤口村、大灣村、林城村、保江村、大坡村。 紅水鄉:高文村、振民村、黃奈村、芝東村、良友村、良雙村、良隴村、紅水村。 拱洞鄉:拱洞村、高武村、培基村、廣雄村、平卯村、瑤龍村、龍圩村、洋鳥村、大溝村、龍培村、龍令村。 良寨鄉:良寨村、大里村、苗坪村、歸平村、塘茍村、安全村、培洞村。 大年鄉:大年村、古樓村、歸合村、木業村、吉格村、高馬村、高僚村、林浪村。 |
第二章 補償標準
第十六條 征收土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第十七條征收集體土地,分為:一類水田、菜地、魚(藕)塘;二類旱地、果園地、茶園、林地、其他園地;三類集體建設用地和四類未利用地,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土地分類規定和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結果確定地類。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如下標準進行:
(一)第一區片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
1. 水田、菜地、魚(藕)塘每畝補償48550元。
2. 旱地、果園地、茶園、林地、其他園地每畝補償37850元。
3. 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旱地補償標準的0.4倍進行補償,即37850元/畝×0.4倍=15140元/畝;
(二)第二區片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
1. 水田、菜地、魚(藕)塘每畝補償48100元。
2. 旱地、果園地、茶園、林地、其他園地每畝補償37300元。
3. 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旱地補償標準的0.4倍進行補償,即37300元/畝×0.4倍=14920元/畝。
(三)第三區片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
1. 水田、菜地、魚(藕)塘每畝補償47650元。
2. 旱地、果園地、茶園、林地、其他園地每畝補償36750元。
3. 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旱地補償標準的0.4倍進行補償,即36750元/畝×0.4倍=14700元/畝。
(四)第四區片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
1. 水田、菜地、魚(藕)塘每畝補償47100元。
2. 旱地、果園地、茶園、林地、其他園地每畝補償36200元。
3. 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旱地補償標準的0.4倍進行補償,即36200元/畝×0.4倍=14480元/畝。
(五)建設項目需依法收回國有農、林、牧、漁場等國有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參照征收當地同類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給予補償。
(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規定,國道、省道、縣道已經征收為國有土地的公路邊坡和河道屬國家所有,其土地不予補償。
(七)同一項目征收相鄰的相同地類,但不同區域等級的土地按照適當從高原則執行同一補償標準。
第三章 其他
第十八條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委托的土地征收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凡屬被征收的土地(林地),在辦完征地各種手續的同時,必須收回或者變更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林地)權屬憑證,如:1.山界林權證;2.山林責任合同書;3.社員自留山證;4.土地延包證;5.林權證以及其他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權屬憑證。
第十九條 在實施土地征收工作中,當事人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補償款等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將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同時追究其民事責任。
第二十條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按現行政策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補償標準由縣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補償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補償標準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在本補償標準實施前已啟動實施的征收項目仍按原標準執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22年6月1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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