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450226753704950Y/2022-42930
- 效力狀態:
- 發文機關:
- 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標 題:
- 融政辦發〔2022〕54號 關于印發《融水苗族自治縣完善小型水庫管護機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 發文字號:
- 融政辦發〔2022〕54號
- 發布日期:
- 2022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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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辦發〔2022〕54號 關于印發《融水苗族自治縣完善小型水庫管護機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融政辦發〔2022〕54號
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融水苗族自治縣完善小型水庫管護機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融水苗族自治縣完善小型水庫管護機制工作方案》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9月16日
融水苗族自治縣完善小型水庫管護
機制工作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水庫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21〕8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切實加強水庫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辦發〔2021〕111號)和《自治區水利廳辦公室關于印發廣西完善小型水庫管護機制實施計劃的通知》(水辦運管〔2021〕20號)等文件精神,創新小型水庫管護機制,明確管護責任,全面推行區域集中管護、政府購買服務、“以大帶小”等專業化管護模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水庫安全和“十四五”時期解決防汛薄弱環節的重要決策部署,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緊緊圍繞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要求,壓實小型水庫管理各方責任,健全常態化管護機制,確保水庫安全長效運行,為推動鄉村振興、加快現代農業發展提供強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1.權責一致原則。明晰所有權、界定管理權、明確使用權、落實管護主體和責任。
2.政府主導原則。強化政府責任,加強組織領導,統籌調動各方力量,落實小型水庫的監督管理和綜合改革。
3.突出重點原則。重點解決管護主體、管護責任和管護經費等問題。
4.因地制宜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推進改革,推進小型水庫工程日常維修養護、巡護等專業化、規范化建設。
(三)目標任務。
2022年底前,建立完善我縣小型水庫管護機制,落實專職管護機構和人員,建立穩定的管護經費保障機制,逐步構建起體制順暢、管理科學、運行規范、靈活實用的小型水庫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確保小型水庫管護到位和工程安全。
(四)改革范圍。
全縣經上級水利部門登記在冊的29座小型水庫,其中?。?/span>1)型水庫4座,?。?/span>2)型水庫25座,即:
縣水庫管理所(4座):標江、都溝、木王、新塘;
融水鎮(11座):大泠、大浪溝、青年、里洞、山田、白水灘、小洞、嶺背、崩崖、石墮、小源;
永樂鎮(7座):林尾、握頭、耕洞、普底、高林、零木、公和;
和睦鎮(7座):白竹、雞籠、大灣、小標江、涵山、天堂、水牛塘。
二、改革內容
(一)明確工程權屬和管理保護范圍。
1.明確工程權屬。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充分考慮水庫管理現狀,結合工程投資構成、歷史運行狀況、權限隸屬關系等方面,明確落實小型水庫權屬。2018年,我縣在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中已明確我縣29座小型水庫全部界定為水利國有資產。其中:確權為縣國營水管單位管理的有4座小(1)型水庫;其余25座小(2)型水庫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劃歸到所在地的鄉鎮政府、鄉鎮水利站。
2.明確管護范圍。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每座水庫實際情況,明確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
管理范圍:(1)大壩及其附屬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設施;(2)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庫區(包括庫內島嶼);(3)大壩坡腳以外延伸50米至150米的區域,壩端外延伸50米至150米的區域;(4)引水、泄水等各類建筑物邊線向外延伸50米至150米的區域;(5)現已確權為水庫管理的區域。
保護范圍:水庫管理范圍向外延伸150米至300米的區域。
(二)明確管護主體及管護模式。
結合實際,明確我縣4座?。?/span>1)型水庫的管護主體為融水苗族自治縣水庫管理所(以下簡稱“水管所”),余下25座?。?/span>2)型水庫的管護主體為各自所在的融水鎮人民政府、永樂鎮人民政府、和睦鎮人民政府。采用的管護模式為政府購買服務,即由上述管護主體通過政府采購方式公開、公正選擇符合要求的企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以下簡稱“第三方”),服務期原則上實行一年一簽,逐步建立起滿足我縣水庫管理要求的專業化市場。
(三)落實水庫管護人員和管護經費。
水庫管護人員由第三方委派,每座水庫值守人員執行“1+1模式,即非汛期值守人員為1人,汛期值守人員為2人。管護人員工資及工程日常維修養護經費主要通過以下渠道解決:
1.中央、自治區、柳州市及自治縣每年度安排的小型水庫維修養護和水庫值守補助資金。
2.小型水庫水域養殖和水面經營權公開拍賣所得。其情形有兩種:一是已由水庫管護主體進行發包。二是由村集體進行發包的,承包期未滿仍執行原合同約定;承包期滿后,全部收給水庫管護主體進行統一管理和發包,具體收回方案由水庫管護主體根據相關規定另行報批。所得承包金均上繳國庫,主要用于水庫管護人員工資及工程日常維修養護支出。
(四)提升工程運行管理水平。
1.落實水庫安全度汛“三個責任人”,即防汛行政負責人、 防汛技術責任人、防汛巡查責任人。水管所管理的4座小(1)型水庫防汛行政責任人由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擔任,水庫防汛技術責任人由縣水利局主要領導擔任,水庫防汛巡查責任人由水管所負責人擔任;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的25座小(2)型水庫防汛行政責任人由鄉鎮長擔任,防汛技術責任人由分管水利工作的副職擔任,防汛巡查責任人由鄉鎮農業農村服務中心分管水利工作的同志擔任。
2.充分利用水庫管理科技手段。我縣29座小型水庫均安裝有山洪災害預警預報系統,已推廣運用水庫智能巡檢APP,并將安裝雨水情測報和大壩安全監測設施,實現與自治區、市、縣級系統平臺的數據共享。水庫管理責任人和管護人員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采取智慧系統與人工巡檢相結合的方式,切實提升水庫安全管理監測能力。
3.做好水庫調度方案及應急預案修編。由水庫管護主體根據國家相關規程、規定要求組織完成29座小型水庫《水庫調度規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和《水庫防汛搶險應急預案》等修編工作,要確保成果質量和可操作性,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4.抓好水庫應急及調度運用方案演練。縣水利局、縣應急局要指導監督各水庫管護主體根據水庫應急調度運用方案,每年組織水庫運行管理單位開展應急演練,要組建應急搶險隊伍,儲備物資器材,設立明顯撤離路線、標識,并強化社會宣傳,切實提高水庫運行管理單位防汛應急搶險能力和有序轉移撤離群眾能力,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5.建立健全水庫管理各項規章制度。水庫運行管理單位要在現有基礎上對水庫管理制度進行修訂完善,特別是水庫調度運用、防汛值班、水文報汛、巡視檢查、“三個責任人”崗位職責等制度,要公開上墻,接受各級監督。
6.定期開展汛前全員業務培訓。縣水利局要在每年汛前組織對水庫“三個責任人”、鄉鎮水利站工作人員、水庫值守人員、水庫下游影響村(屯)負責人進行培訓,壓緊壓實水庫管理責任人職責,大力普及水庫工程巡視檢查、調度運行、維修養護、水雨情觀測、險情判別以及防汛搶險等知識。
(五)夯實水庫安全管理基礎工作
1.改善值守人員辦公生活條件。利用好各級維修養護資金,對水庫管理用房進行修繕,配備必要的辦公、生活和勞保用品; 要逐步實現水庫工程現場“四通”(即通路、通訊、通電、通水)。
2.開展水庫“四亂”問題整治及養殖合同清理。全面調查庫區、大壩、溢洪道、放水塔等管理范圍內人為修建構筑物、攔魚網等影響行洪的設施情況,以及設計洪水位以下被開墾侵占的土地現狀,做好整治方案,及時予以清理取締;對所有水庫養殖發包合同進行梳理,到期的一律予以收回,并嚴格執行生態養殖要求。
3.嚴格執行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制度。按照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制度和安全鑒定辦法執行,做到“應鑒必鑒”。對新建(改擴建)或實施除險加固的水庫,首次安全鑒定應在竣工驗收后5年內進行,以后應每隔6—10年進行一次安全鑒定。對鑒定為“三類壩”的小型水庫要抓緊組織完成除險加固工程設計,并做好申報實施。
(六)加強監督考核
縣水利局要切實履行部門監管職責,采取遠程平臺監控和不定期現場抽查等方式,對水庫管理和運行情況進行監督,重點核查水庫確權劃界、違法開墾占地、運管責任落實、值守在崗紀律、工程巡查管護、防汛用水調度等方面進行監督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縣人民政府對管護主體履行水庫管理職責工作成效評價的重要依據,并與下一年度的維修養護資金分配予以掛鉤。
三、工作步驟
第一階段:前期準備(2022年2月10日—2022年7月31日)。組建工作專班,研究學習政策,做好相關調研座談,探討適宜管護模式。
第二階段:方案制定(2022年8月1日—2022年9月20日)。起草方案,做好意見征求,政府研究審批。
第三階段:全面實施(2022年9月21日—2022年11月20日)。相關鄉鎮人民政府對照深化內容,全面開展完善小型水庫管護機制工作,對標改革任務,逐一抓好落實,進一步完善并出臺小型水庫運行管理相關制度,創新優化管護模式,為每座小型水庫配備和落實管護人員并制定考核辦法;縣人民政府明確小型水庫管護經費標準和資金來源渠道,制定完善小型水庫管護機制工作考核辦法,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和考核機制。
第四階段:總結驗收(2022年11月21日—2022年12月30日)。認真梳理改革任務完成情況,及時總結改革經驗,提煉改革亮點,編制改革工作報告,做好自治區、市檢查核驗相關準備工作。
四、組織保障及職責分工
(一)組織保障。
為確保全縣完善小型水庫管護工作順利開展,決定成立融水苗族自治縣完善小型水庫管護機制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如下:
組長:韋貞強 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縣長
副組長:歐海平 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成員:管輝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
何明峰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唐蘭珍縣發展和改革局局長
覃巧青 縣司法局局長
韋沖 縣財政局局長
葉林峰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局長
方日紅 縣水利局局長
蔣勁華 縣農業農村局局長
黃曼生 縣應急管理局局長
賈江勇 縣城管執法局局長
梁太堅 縣林業局局長
楊明世 柳州市融水生態環境局局長
銀杰顯 縣水利局副局長
肖紹珍 縣河長辦專職副主任
鄧以良 縣水庫管理所所長
李 鋒 融水鎮人民政府鎮長
梁建威 永樂鎮人民政府鎮長
楊勇寬 和睦鎮人民政府鎮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水利局,辦公室主任由銀杰顯同志擔任。負責組織協調全縣的改革實施工作;研究制定改革實施方案和相關配套政策文件;指導和督促檢查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改革工作實施情況;收集匯總改革實施材料及工作信息;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成員單位及職責分工。
縣水利局:作為此次完善小型水庫管護機制工作的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改革具體工作;負責加強對小型水庫管護工作的行業監管,對相關鄉鎮人民政府、國有水庫管理單位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考核;負責組織開展水庫管護人員培訓工作;參與制定改革工作的相關配套文件。
縣發展和改革局:按職責權限,就改革中涉及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改革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制定改革工作的相關配套文件。
縣司法局:負責指導改革過程中相關部門出臺的制度、方案、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小型水庫管護人員、維修養護等經費的籌措落實和使用監管;參與制定改革工作的相關配套文件。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根據縣水利局、各鄉鎮上報的“四亂”問題清單中侵占水庫庫區管理范圍內土地的權屬進行核實確認,對不合規的土地確權頒發證進行清理和撤銷;制定改革工作的相關配套文件。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對改革工作中涉及農業農村發展政策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水庫灌區農田水利的規劃建設;參與制定改革工作的相關配套文件。
縣應急管理局:協助做好水庫防汛、搶險和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組建防汛搶險隊伍等相關工作;參與制定改革工作的相關配套文件。
縣城管執法局:協助、配合做好全縣小型水庫“四亂”問題的清理處置工作。
縣林業局:負責指導、監督小型水庫工程的產權界定工作;參與改革實施過程中涉及的林地糾紛工作;制定改革工作的相關配套文件。
柳州市融水生態環境局:負責對小型水庫污染問題進行檢查督查,發現問題責令整改。
縣河長辦:督促指導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劃定及“四亂”問題清理整治工作。
縣水庫管理所:負責落實?。?/span>1)型水庫管護勞務發包,并做好對第三方管護和承包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由上級行業主管部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制定改革實施方案,并指導鄉鎮組織實施本轄區的改革工作;負責所轄小型水庫安全管理(防汛)工作,履行防汛主體責任;負責轄區內小型水庫管理的總體調控、防汛調度、監督檢查,落實大壩安全管理“三個責任人”、防汛“三個責任人”等;負責水庫“四亂”問題調查及上報,組織做好整改;負責對所轄水庫養殖發包合同進行梳理,及時上報處置收回方案;負責落實所轄?。?/span>2)型水庫管護的勞務發包,并做好對第三方管護和承包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部門協作。各有關部門、鄉鎮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落實責任,將本項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做好溝通匯報,及時反饋問題,密切配合解決,確保改革任務順利完成。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有關部門、鄉鎮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切實加大改革的培訓引導和宣傳工作力度,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宣傳活動,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確保改革深入人心。
(四)加強考核問效。縣人民政府將完善小型水庫管護機制工作成效列入對有關鄉鎮履行小型水庫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考評結果將作為安排下一年度水利建設資金和水利維修養護經費的重要依據。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工作調度和督查,及時通報改革進展情況,確保按時保質保量完成改革任務。
附件:融水苗族自治縣完善小型水庫管護機制工作任務清單
分解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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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縣完善小型水庫管護機制工作任務清單分解表
序號 | 目標任務 | 工作內容 | 牽頭單位 | 配合單位 | 責任單位 | 備 注 |
1 | 完善產權明晰、責任明確的工程管理體制 | 在庫區管理范圍設立界樁和公告牌,根據需要對水庫壩區、值守房等管理區設置圍欄。 | 縣水利局 | 融水鎮、永樂鎮、和睦鎮 | ||
2 | 積極推行切實有效的工程管護模式 | 積極探索適合的小型水庫社會化、專業化管理模式。 | 縣水利局 | 融水鎮、永樂鎮、和睦鎮 | ||
3 | 落實工程管護人員和管護經費 | 落實小型水庫管護人員 | 縣水利局,融水鎮、永樂鎮、和睦鎮 | |||
落實管護人員經費、維修養護經費,并做好使用監督 | 縣財政局 | 縣水利局、融水鎮、永樂鎮、和睦鎮 | ||||
4 | 提升工程運行管理水平 | 落實水庫安全度汛“三個責任人” | 縣水利局,融水鎮、永樂鎮、和睦鎮 | |||
充分利用水庫管理科技手段 | 縣水利局 | 融水鎮、永樂鎮、和睦鎮 | ||||
做好水庫調度方案及應急預案修編 | 縣水利局,融水鎮、永樂鎮、和睦鎮 | |||||
抓好水庫應急及調度運用方案演練 | 縣水利局,融水鎮、永樂鎮、和睦鎮 | 縣應急局 | ||||
建立健全水庫管理各項規章制度 | 縣水利局,融水鎮、永樂鎮、和睦鎮 | |||||
定期開展汛前全員業務培訓 | 縣水利局,融水鎮、永樂鎮、和睦鎮 | |||||
5 | 夯實水庫安全管理基礎工作 | 改善值守人員辦公生活條件 | 縣水利局 | 融水鎮、永樂鎮、和睦鎮 | ||
開展水庫“四亂”問題整治及養殖合同清理 | 縣水利局,融水鎮、永樂鎮、和睦鎮 | 財政局、司法局、城管執法局 | ||||
嚴格執行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制度 | 縣水利局 | 縣財政局,融水鎮、永樂鎮、和睦鎮 | ||||
6 | 加強監督考核 | 對完善小型水庫管護機制工作進行考評考核 | 縣完善小型水庫管護機制工作領導小組 | 相關成員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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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9月1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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