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政辦發〔2019〕58號關于印發《融水苗族自治縣本級政府和社會 資本合作模式(PPP)項目基本 操作流程》的通知
融政辦發〔2019〕58號
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融水苗族自治縣本級政府和社會
資本合作模式(PPP)項目基本
操作流程》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融水苗族自治縣本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項目基本操作流程》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4月12日
融水苗族自治縣本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項目基本操作流程
根據《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實施意見》(柳政發〔2015〕31號)和《柳州市本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項目基本操作流程》(柳政辦〔2016〕114號),為增強縣本級PPP項目的可操作性,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項目識別
(一)建立PPP項目儲備庫。
縣發改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組織建立縣級PPP項目儲備庫(謀劃類)。行業主管部門或政府授權部門可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行業專項規劃中的新建、改擴建項目、存量公共資產及社會資本申報項目中遴選PPP項目,提出項目初步方案,并向縣發改局申報。
(二)項目初步方案審查。
1.審查程序。初步方案審查由縣發改局、財政局牽頭,住建局、審計局(作為監督機構)、國土資源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關聯單位或專家參加。
2.審查內容。初步方案審查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實施安排、財務測算、PPP項目實施機構(政府或其指定的有關職能部門或事業單位)建議、實際執行機構(政府或其指定的有關職能部門、事業單位或政府授權的直屬投資公司)建議、初步財政評價論證等內容。
其中,項目實施機構原則上由項目所在行業主管部門承擔,項目實際執行機構原則上由項目立項批復確定的項目前期業主承擔。若項目實際執行機構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則項目實際執行機構可一并作為項目實施機構。
(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清單審定。
通過初步方案審查的項目,由縣發改局、財政局根據項目前期工作情況和財政承受能力,起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清單,聯合上報縣人民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二、項目準備
(一)編制實施方案。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清單公布后,由縣發改局、財政局組織初步確定的項目實施機構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應按照有關規范編制,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名稱及基本情況、項目實施機構、實際執行機構、物有所值評價和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意見、項目的基本經濟技術指標、項目運作模式,合作年限、社會資本回報、定價標準、參與各方職責、權利義務機制、PPP項目時間節點安排、退出機制、采購方式的選擇及應當明確的其他事項。
其中,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由縣財政局牽頭編制,并出具驗證意見。
(二)實施方案審定。
實施方案由縣發改局、財政局召集縣法制辦(合法性審查前置)、審計局(作為監督機構),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關聯單位或專家審查,審議通過后由縣發改局、財政局聯合上報縣政府批準實施??h人民政府在批復文件中明確項目實施機構、實際執行機構、項目運作模式、合作年限、社會資本選擇方式、社會資本投資回報、定價標準、采購方式等重要條款。
(三)簡化審批程序。
1.前期工作的責任各方。社會資本合作方確定前的項目前期工作,原則上由項目實施機構(或實際執行機構)負責;合作方確定后項目前期工作中的責任和義務,由項目實施機構(或實際執行機構)和合作方按PPP項目有關合同約定執行。
2.前期工作的移交。已完成的審批程序,由項目實施機構(或實際執行機構)履行必要程序,將項目各項審批資料移交至項目公司。已辦理的相關前置審批手續,原則上不再重復辦理,項目批復文件或正式簽訂的PPP項目合同,作為項目投資主體(建設單位)變更的依據。
三、項目采購
(一)項目采購(招標)公告審定。
1.項目采購(招標)公告的編制。項目實施機構根據縣人民政府批復項目實施方案中確定的項目采購(招標)方式,開展項目采購(招標)公告的編制工作,原則上應在實施方案批復后一個月內完成采購(招標)公告的編制,兩個月內掛網采購(招標)。
2.項目采購(招標)公告的內容。項目采購(招標)公告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項目名稱及概況、項目實施機構和實際執行機構、項目合作范圍、社會資本應具備的資質條件、風險分配基本框架、項目運作模式、交易架構、合同體系、監管架構、產出標準和績效指標、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程序,及應當明確的其他事項。
3.項目采購(招標)公告的審定程序。項目采購(招標)公告由縣發改局、財政局組織審計局(作為監督機構)、法制辦推薦的法律機構或專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關聯單位或專家,依據縣人民政府批復的實施方案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審查通過后由項目實施機構發布。
如采購(招標)公告在編制過程中或發布后較縣人民政府批復的實施方案有重大變化,包括變更項目實施機構、實際執行機構、項目運作模式,合作年限、社會資本回報、定價標準、采購方式等重要條款,需由項目實施機構提出申請調整項目實施方案,經相應審查機制審議通過并報縣政府批準后,重新開展項目采購程序。
4.適用的法律法規。PPP項目社會資本合作方的選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采購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5號)等有關規定,根據項目采購需求特點,依法選擇適當的政府采購方式。
(二)合同簽署。
1合同內容。PPP項目合同必須明確項目經營內容、范圍及期限,責任風險分擔、產品和服務標準,價格、收費標準、補貼及調整機制,信息披露,以及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程序等關鍵內容。
2合同簽署程序。
(1)合同簽署前。PPP項目合同由項目實施機構牽頭起草;縣財政局、發改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合同審核工作;項目采購(招標)結果確定后1個月內,由項目實施機構、項目執行機構與社會資本合作方簽訂PPP項目合同;PPP合同簽訂前,由縣法制辦推薦的法律機構或專家對PPP項目合同開展合法性審查。
(2)合同簽署后。PPP項目有關合同簽署后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報縣財政局、發改局備案。合同簽訂后,凡涉及政府出資或者補貼、收費標準等重要內容發生實質性調整或者變更的,須經縣發改局、財政局組織相關部門審查,并報縣政府同意。
3.其他。需要為項目設立專門項目公司的,由項目執行機構按照已簽署的PPP項目合同條款,組建項目公司。
四、項目執行
(一)項目實施運營。
項目實施機構會同縣財政局等相關部門,督促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按時完成項目融資、建設、運營、管理、維護和移交等合同義務,確保工程質量,及時辦理項目驗收;需要成立項目公司的,要監督PPP項目各方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出資設立項目公司。
(二)項目支付履約。
1.縣財政局相關職責:項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義務,縣財政局要結合財政中長期財政規劃統籌考慮,納入縣本級財政預算,按照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執行。縣財政局和項目實施機構應建立PPP項目政府支付臺賬,嚴格控制政府財政風險。在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建立后,PPP項目中的政府支付義務應納入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2.項目實施機構相關職責: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合同約定,監督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履行合同義務,定期監測項目產出績效指標,編制季報和年報,并報縣財政局備案。項目實施機構對于政府有支付義務的項目,應根據PPP項目合同約定的產出說明,按照項目實際績效和合同規定支付,并執行約定的獎勵條款或懲處措施。設置超額收益分享機制的,項目實施機構應督促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及時足額向政府支付超額收益。
(三)制定應急預案。
PPP合同中應明確項目的退出路徑,保障項目持續穩定運行。PPP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項目實施機構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完成應急預案制定工作,如遇不可抗力或違約事件導致合作提前終止時,相關部門要及時做好項目接管,保障公共利益。
(四)項目中期評估。
縣財政局、發改局牽頭編制PPP項目中期評估計劃,項目實施機構要按照評估計劃要求開展項目中期評估,重點分析項目運行狀況和項目合同的合規性、適應性和合理性;及時評估已發現問題的風險,制定應對措施。
五、項目期滿
(一)合作延長機制。
項目合作期限屆滿后確有必要延長的,經項目實施機構、實際執行機構及社會資本合作方協商一致后,由項目實施機構向縣發改局、財政局提出延期申請??h發改局、財政局會同住建局、法制辦、審計局等相關部門審議通過延期申請后,由縣發改局會同縣財政局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二)項目移交。
項目經營期滿或發生合同提前終止情況時,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部門應組建項目移交工作組,按照合同約定的移交形式、補償方式、移交內容和移交標準,及時組織開展項目性能測試、驗收及資產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項目移交。
(三)項目結果評價。
項目移交完成后,縣財政局、發改局應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項目產出、成本效益、監管成效、可持續性、PPP模式應用等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政府開展PPP管理工作決策參考依據。
六、其他
(一)本操作流程由縣發改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本操作流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融水苗族自治縣本級政府和社會合作項目基本操作流程圖
附件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融 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19年4月1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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