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政辦發〔2019〕44號關于印發《融水苗族自治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辦公室文件
融政辦發〔2019〕44號
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融水苗族自治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融水苗族自治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已經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6月26日
融水苗族自治縣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建設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17〕72號)、《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柳州市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柳政辦發〔2017〕232號)精神,加快推進我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促進農村綜合改革不斷深化,增強農村經濟發展活力,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落實中央、區、市關于發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精神,以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為前提,以保障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權益為核心,以規范交易行為和完善服務功能為重點,進一步推動農村資源要素合理流動、優化配置,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促進農村集體“三資”保值增值,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增加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性收入,推動我縣農村經濟社會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服務群眾,公益為主。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必須堅持為農服務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為目的。
2.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設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為各類農村產權依法流轉交易提供服務的平臺,是政府主導、服務“三農”的非盈利性服務機構,可以是事業法人,也可以是企業法人??h、鄉兩級人民政府是本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主體,要注重實際,充分發揮市場作用。要科學論證,有序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工作。
3.堅持自愿平等,公開規范。堅持公開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競爭、規范有序,形成完善的農村產權市場形式、交易流程、交易規則、服務方式和監管制度。
4.堅持因地制宜,穩步推進。利用縣審批局和鄉鎮政務中心現有的資源,因地制宜建立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和鄉鎮流轉交易服務站,防止重復建設、資源浪費。
(三)目標任務。2019年底,縣級建成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到2020年,按照自治區和柳州市的要求,力爭基本建立市、縣、鄉鎮統一聯網、三級聯動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和信息服務網絡平臺,實現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公開、公正、規范運行?! ?/span>
二、建設內容
(一)搭建縣鄉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以縣級為主,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鄉鎮設立流轉交易服務站。力爭2020年底,建立“一個屋檐下、多個服務窗口、多品種產權交易”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同時,整合鄉鎮政務服務中心的場地和設施,完成鄉鎮流轉服務站建設,并在有條件的村委設立流轉信息員。
縣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負責收集匯總并發布本行政區域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詢和申請、協助產權查詢、組織流轉交易、出具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和資金結算手續、政策咨詢及宣傳推廣等;根據自身條件,還可開展資產評估、法律服務、產權經紀、項目推介、抵押融資等配套服務。組建鄉鎮和村級農村產權經紀人隊伍,并為經紀人隊伍提供專業培訓,制定實施收益分成激勵機制,推動經紀人隊伍發展。
按照有場所、有制度、有人員的要求,整合資源建立鄉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鄉級農村產權流轉服務機構是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基礎平臺,由鄉鎮政府監管,負責本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信息收集匯總,核實流轉交易信息,定期與縣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實行信息數據交流對接和匯報,提供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政策相關咨詢服務,并做好宣傳和經營監督。
(二)明確產權交易服務體系。農村產權交易平臺承擔信息傳遞、價格發布、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以及為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流轉交易產權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防范土地流轉風險等拓展功能,以適應交易主體、目的和方式多樣化的需求為基礎,不斷拓展服務功能,逐步發展成集信息發布、產權交易、法律咨詢、資產評估、抵押融資等為一體的為農服務綜合平臺。鄉鎮流轉服務站主要提供政策宣傳、信息收集、經營監督等基礎服務。村級流轉信息員主要承擔信息采集、現場勘察、聯系農戶等配合工作。
(三)實行規范運行管理模式。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實行“五統一分”的運行機制。“五統”,即統一監管職能、統一信息系統、統一流轉交易規則、統一流轉交易流程、統一收費標準。“一分”,即分級辦理業務,注冊登記為法人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獨立承擔法律責任,非法人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法律責任由所屬上級機構承擔。
(四)明確流轉交易主體。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依法參與流轉交易?,F階段市場流轉交易主體主要包括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涉農企業和其他投資者。農戶擁有的產權由農戶自主決定是否入市流轉交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妨礙自主交易。農村集體資產流轉必須進入市場公開交易,防止暗箱操作。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要依法對各類市場主體進行審查核實、登記備案。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出讓方必須是農村產權權利人,或者受農村產權權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農戶宅基地使用權、農民住房財產權、農戶持有的集體資產股權之外,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受讓方原則上沒有資格限制(對外資企業和境外投資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對工商企業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流轉交易的,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好資格審查、項目核實、風險防范等工作。
(五)確定流轉交易品種。農村產權類別較多,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限制的品種均可以入市流轉交易,流轉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轉交易后的開發利用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F階段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范圍主要包括:
1.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經營權,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由流轉雙方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范圍內協商確定。
2.林權。是指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可以采取出租、轉讓、入股、作價出資或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進行流轉交易。
4.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是指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可以采取承包、租賃、出讓、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5.農業生產設施設備。是指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可以采取轉讓、租賃、拍賣等方式流轉交易。
6.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是指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可以采取承包、租賃、轉讓、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7.農業類知識產權。是指涉農專利、商標、版權、新品種、新技術等,可以采取許可、轉讓、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8.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其他有關品種。根據當地實際,本著先易后難、逐步增加的原則,妥善安排進場流轉交易的品種及數量,逐步覆蓋全部農村資產、資源。
三、建設計劃
我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按照統籌協調、穩步推進的原則分兩個階段推進。
(一)平臺搭建階段(2019—2020年)。制定我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各項管理制度、各類流轉交易品種、流轉交易規則及標準化格式文本,使市場運行有規可循。建立縣、鄉兩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探索建立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服務平臺,基本建成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服務體系。
(二)完善提升階段(2020年以后)。不斷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品種,發展多元化流轉交易模式,逐步形成運行穩定、健康活躍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進一步激活農村資本市場,提升市場容量和活躍程度,最大限度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農民財產性收入快速增長。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領導機構。成立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長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縣長馬空擔任,副組長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副縣長韋轉福擔任,成員由部門主要領導擔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縣農業農村局局長歐海平兼任,副主任由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縣金融辦)、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水利局、縣林業局分管領導兼任,主要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推進、服務發展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建設工作和負責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和出臺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政策和文件;制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實施意見和方案;統籌現有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建立和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加強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的建設和運行監管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政府是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責任主體,各鄉鎮黨委、政府要把此項工作做為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納入議事日程。要明確責任部門,落實目標任務。要落實流轉交易市場機構和場所,配備專職人員,確保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正常運行。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根據各自職責開展相關工作,涉及到職責范圍內監管的農村產權,要出臺流轉交易辦法、規定程序和條件,做好前期政策咨詢、產權審查和流轉交易后的產權變更登記或備案等工作。各單位之間要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抓好落實,同時積極與上級部門做好溝通和對接工作,積極爭取上級部門的支持。
(三)做好各類成果應用。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要結合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加快集體“四荒”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戶宅基地使用權、林權等權屬登記頒證工作,認真開展農村土地確權頒證“回頭看”工作,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與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的銜接;認真做好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對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等,要在全面清查、核實存量的基礎上,做好產權界定和登記頒證工作,為進場入市流轉交易提供條件。
(四)嚴格監督檢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要堅守不改變土地農民集體所有、不改變土地用途、不損害農民基本權益的底線,確保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框架內進行。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定期開展檢查和動態監測,對農地頻繁“空轉”、投機性圈地囤地、農地非糧化甚至非農化、租賃價款拖欠等問題應及時依法依規處理。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設施等產權流轉交易后的開發利用,不能改變用途,不能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不能破壞生態功能。各相關單位應配合查處各類違法違規流轉交易行為,保障流轉交易公平,防范流轉交易風險,確保市場規范運行,確保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始終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為導向,以服務“三農”為目的。
(五)建立風險防控體系。縣人民政府是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日常監管第一責任人,要強化風險意識,明確監管部門,落實監管制度,做好統計監測、違規處理、風險處置等工作??h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經縣人民政府統一授權,負責辦理本級農村產權抵(質)押登記工作,通過推動實現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數據和抵(質)押登記數據的信息交互,為金融機構開展農村產權抵(質)押融資提供重要依據,防止“一權多貸”“一物多抵”。金融機構也可通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處置不良貸款抵押物,降低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的不良率。鼓勵通過設立農村產權抵(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成立農業擔保公司等方式,降低農村產權抵押貸款風險,切實提高金融機構的積極性和參與度,促進農村產權抵押貸款良性發展。要加強和完善調解仲裁體系建設,形成逐級調解、先調解后仲裁的工作機制,妥善處理好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發生的矛盾糾紛,依法維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各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六)強化宣傳培訓。要積極學習總結區內外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成功經驗和做法,深入農村開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傳報道,大力宣傳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益處,提高農民的產權意識,提升農民的進場入市積極性,廣泛動員各界力量參與和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組織以縣鄉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為重點的業務培訓,強化基層人才支撐,促進我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范有序發展。
(七)研究出臺扶持政策
1.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積極安排資金支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建設和運營,對開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的手續費、鑒證費等相關費用給予適當補助,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發展。
2.制定鼓勵農村產權進場流轉交易的配套政策。探索財政支農扶持政策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項目相掛鉤的辦法,對經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的項目,在進行財政扶持資金項目申報時優先給予安排。項目申報、申請補貼、農業設施用地、抵押融資等需要農村產權權屬證明材料的,可以使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出具的流轉交易鑒證書作為憑證。鼓勵將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先建后補項目、涉農融資、涉農補貼項目等納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3.引導涉農土地項目進場入市流轉交易。要制定有關引導政策,逐步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初次流轉等涉農土地項目納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業務范圍,構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大市場。
4.完善金融扶持政策。積極引導金融機構對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農村產權項目給予融資支持,鼓勵各類涉農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融資擔保、資產評估等機構參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相關配套服務工作。
附件:融水苗族自治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名單及職責分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融 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19年6月26日印發
附件
融水苗族自治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
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及職責分工
一、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 長:馬 空 縣人民政府縣長
副組長:韋轉福 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成 員:賁衛剛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
秦榕嘉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唐蘭珍 縣發展和改革局局長
莫劍鋒 縣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局局長
韋宇章 縣司法局局長
韋樹生 縣財政局局長
黃開龍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局長
廖春生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
蔣勁華 縣水利局局長
歐海平 縣農業農村局局長
韋 岳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王志明 縣林業局局長
馬忠華 縣行政審批局
梁瑞周 人民銀行融水縣支行行長
各鄉鎮鄉鎮長
二、職責分工
縣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局:負責配合全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服務平臺的建設工作。
縣司法局:負責指導出臺我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相關政策等相關工作。
縣財政局(縣金融辦):負責制定和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財政支持政策等相關工作;負責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頂層設計,負責審批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設立,制定和完善流轉交易規則、交易制度和監管辦法等相關工作。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引導和規范農村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入市交易改革、農戶宅基地改革試點和產權流轉交易等相關工作。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配合國土資源廳開展農戶宅基地確權中規劃手續補辦等相關工作。
縣水利局:負責指導和完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設施所有權和使用權交易等相關工作。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指導和完善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四荒地”使用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農業生產設施設備使用權等產權流轉交易等相關工作。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規范企業法人性質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的經營行為;負責指導和完善涉農專利、商標、版權、新品種、新技術等農業類知識產權流轉交易等相關工作。
縣林業局:負責指導和完善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交易等相關工作。
縣行政審批局:負責指導企業法人性質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的設立、變更;負責把縣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納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管理。
人民銀行融水縣支行:負責指導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等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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