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450226753704950Y/2022-25939
- 效力狀態:
- 發文機關:
- 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年06月17日
- 標 題:
- 融政辦發〔2022〕29號關于印發《融水苗族自治縣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護制度(試行)》的通知
- 發文字號:
- 融政辦發〔2022〕29號
- 發布日期:
- 2022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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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辦發〔2022〕29號關于印發《融水苗族自治縣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護制度(試行)》的通知
融政辦發〔2022〕29號
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融水苗族自治縣扶貧項目資產
后續管護制度(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融水苗族自治縣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護制度(試行)》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6月17日
融水苗族自治縣扶貧項目資產后續
管護制度(試行)
為進一步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確保脫貧攻堅期間建設的扶貧項目發揮長效作用,推動扶貧資產管理管護工作有序進行。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扶貧項目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21﹞83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黨的十八大至2020年使用各級財政資金(包含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新增債券資金、行業扶貧資金等)、社會捐贈、對口幫扶資金投入扶貧項目形成的資產,均納入管理范圍。
二、資產類型
扶貧項目后續管護類別分為公益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到戶類資產。
(一)公益性資產是指通過使用各級各類扶貧資金建設的通村通組路硬化、產業路、供水飲水、農田水利、標準化衛生室、環衛公廁、教育、電力、黨群服務中心、人居環境、文化廣場、公益事業、體育健身等具有公共服務屬性且無盈利的資產。
(二)經營性資產是指通過使用各級各類扶貧資金投入建設的就業車間、產業基地、生產加工設施、經營性電商服務設施、經營性冷藏存儲設施、經營性基礎設施、股權類等增收盈利項目形成的資產。
(三)到戶類資產是指通過使用各級各類扶貧資金直接投入到戶,幫助貧困戶發展生產形成的生物性資產或固定資產等。
三、管護責任
強化管理責任,落實責任主體,按照項目屬地管理和“誰受益、誰管護”或“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以扶貧資產登記明確的管護責任為基礎,鼓勵行業部門、鄉鎮、村(社區)探索多形式、多層次、多樣化的管護模式,建立以村(社區)為主、鄉鎮督促、行業主管部門監管的分級管護責任體系。
(一)行業主管部門主體責任。將項目逐一登記造冊入賬,形成資產匯總表,并完善資產移交手續。要持續項目跟進,解決后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評估項目效益,總結推廣后續管理的經驗。督查鄉鎮級項目管理領導小組以及村(社區)級監管和養護工作領導小組對扶貧項目后續管理工作情況。
(二)鄉鎮主體責任。要在項目實施后成立鄉鎮級項目管理領導小組,簽訂好資產后續管護協議,明確分管領導,指定包村干部,督促落實好項目后續管理工作。此外,要制訂村規民約,不斷提高廣大群眾對公益設施的保護意識,形成全民自覺保護、共同利用、全面發展的良好局面。在資產管護過程中發現問題,要及時聯系縣級有關部門,協調解決項目后續管理中出現的具體問題。
(三)村(社區)主體責任。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根據責任劃分,以及扶貧資產的后續管護需求,成立村(社區)級監管和養護工作領導小組,組建以聘用符合條件的脫貧人口(含監測幫扶對象)公益性崗位為主、專職或兼職的日常管護隊伍,做好日常管護工作。由管護人員負責基礎設施日常運行維護、衛生保潔、安全管理等工作,并建立管護臺賬。
四、管護范圍
(一)道路工程。管護責任人要保持路面暢通,路肩無雜草、雜物、危險物和障礙物、路碑(標志牌)保持完好無損,如發現存在安全隱患問題,及時上報、及時處理,確保道路通行安全。
(二)飲水、灌溉工程。管護責任人要確保飲水安全供給,定期或不定期對水井、蓄水池、水泵、控制柜和管線等設施進行巡視和檢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持水渠、水路暢通,灌溉正常;保持防洪堤安全防洪,必要時設立安全警示標識等。
(三)公共活動場所。管護責任人要保持文化廣場、文化書屋、文化活動中心、戲臺等公共活動場所衛生和安全,防止擾民;維護好公共活動場所的設施設備。
(四)公共廁所。管護責任人負責衛生打掃、公廁破損維修等工作。
(五)集體衛生室。村衛生室醫務人員為本衛生室管護人員,具體負責衛生室房屋設施、醫療器械設備的日常維護、衛生環境消毒等工作,確保設施、器械、設備等正常使用。
(六)殘疾人無障礙改造。由享受無障礙改造家庭負責改造項目的日常管護工作。
(七)產業基地。資產收益,按“誰經營、誰管護”的原則,經營期間村委會要與經營主體簽訂協議,明確各自權利和義務,確定經營方式、經營期限、帶貧減貧機制、收益分配、風險防控、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等。落實相關管護人跟蹤監督運營情況,確保長期發揮效益,起到增收致富作用。同時村委會要做好資產收入核算、發放等工作。
(八)其他類型項目的管護。參照行業部門項目后續管護要求,做好檢查維修工作,保證長期完好使用。
五、強化保障
(一)管護經費。資產管護經費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落實。對公益性資產,由相應的產權主體落實管護責任人和管護經費??赏ㄟ^調整優化現有公益性崗位等方式解決管護力量不足問題,優先聘請符合條件的脫貧人口(含監測幫扶對象)參與管護。屬于村集體的公益性資產管護經費,可由村集體經營收益、地方財政資金統籌解決(其中縣級可統籌不超過5%的自治區財政安排的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對符合條件的扶貧項目資產管護經費予以適當補助)。對經營性資產,要加強運營管理,完善運營方案,確定運營主體、經營方式和期限,明確運營各方權利義務,做好風險防控。
(二)監管指導。按照對口管理的原則,由行業部門負責對扶貧資產的后續管護實施監管、指導,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單獨的后續管護制度,每年至少開展1次監督檢查。
(三)嚴明紀律。審計、紀檢監察、鄉村振興、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對責任單位的監督。對故意損壞或隨意處置變賣扶貧資產的,責令限期修復或照價賠償,直至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四)業務指導。縣委組織部、縣委統戰部(民宗局)、縣發改局、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文體廣旅局、衛健局、醫保局、林業局、殘聯等有扶貧資產工作的行業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將扶貧資產管理的各項工作落實到位,同時加強對鄉鎮、村(社區)的業務培訓和指導。
六、激勵機制
扶貧資產管護要求是確保資產安全、完整和正常運行。對管理好、運行正常、效益良好、群眾獲得真正實惠的村屯,優先安排來年及以后的資金項目;對經營管理效果差、效益低下、群眾反映強烈的村屯,一經查實,在全縣進行通報并責令整改;對管理失職,導致扶貧資產受到嚴重損害或侵占資產,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七、資產處置
資產處置應堅持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國有和集體扶貧項目資產。對確需處置的資產,應嚴格按照國有資產、集體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履行相應審批手續規范處置。資產能夠發揮設計功能且績效達標的,原則上不可處置。對扶貧項目資產進行抵押擔保的,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資產處置范圍。
閑置的資產;合同(協議)到期的資產;需要變更產權的資產;淘汰報廢的資產;經營虧損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繼續使用的資產;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二)資產處置類型。
1.資產所有權處置。采取拍賣、轉讓、出售、置換等方式處置。
2.資產經營權處置。采取托管、租賃、合作等方式經營的經營性資產合同(協議)到期后通過重新選擇經營主體或變更經營方式進行處置,以及對閑置經營性資產重新盤活使用。
3.報損處置。對發生損壞、損毀的資產進行處置。能夠修復、改造的,采取相應措施恢復使用功能。確實無法修復改造利用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資產核銷。
4.報廢處置。對無法正常使用或達到使用年限的,經技術鑒定或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核銷。
(三)資產處置方式。
1.產權到縣和鄉鎮的扶貧項目資產確需處置的,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分別由指定的管理部門單位提出處置申請,會同財政、鄉村振興以及行業主管部門論證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處置。資產處置收入應重新安排用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全面推進鄉村振興,不得造成資金閑置和流失。
2.產權到村的扶貧項目資產確需處置的,應按照村集體資產管理規定,由村“兩委”提出處置方案,經民主決策、公示公開,報鄉鎮審核后進行處置。處置結果報縣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資產處置收入應重新安排用于本村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全面推進鄉村振興。
3.到戶類資產由村“兩委”負責監督,到戶類生物性資產由農戶自行決定處置方式;到戶類固定資產由農戶自行決定處置方式,但需向村“兩委”備案。
4.易地扶貧搬遷形成的固定資產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置,不得擅自處置。
5.在資產處置過程中,發現存在未經批準擅自處置,弄虛作假、人為造成資產損失的,對已獲準處置資產不進行處置、繼續留用的,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資產處置收入的,以及其他違法違規的資產處置行為,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八、檔案管理
加強項目檔案管理。所有使用扶貧(銜接)資金建成的項目都要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從項目立項到驗收各環節的文件資料都要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項目檔案管理人員要嚴格履行職責。
九、其他
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項目,可參照本制度執行,做好項目后續管護工作。
本制度由縣鄉村振興局負責解釋。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22年6月1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