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政辦發〔2020〕20號 關于印發《融水苗族自治縣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
融政辦發〔2020〕20號
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融水苗族自治縣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融水苗族自治縣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管理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8日 ? ? ?
融水苗族自治縣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管理實施方案
為切實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和土地資產監督管理,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68號)等相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和柳州市決策部署,深化財政體制改革,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系,切實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房屋、門面及土地資產的管理和使用,規范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和收益分配事項,逐步理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不斷增強財政保障和調控能力,實現國有資產優化配置,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真正建立起與當前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要求相適應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新模式,逐步實現國有資產規范化、科學化管理。
二、目標任務
通過對全縣行政事業單位所使用、管理、出租的房屋、門面及土地資產的清理(含收儲、征收的土地),進一步明晰產權。同時,根據資產性質,實行分類管理,以規范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及收益分配,從根本上解決我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不合理、使用效率不高,收入分配不公等問題,有效防止土地、房屋、門面等國有資產因產權不明、管理使用及處置混亂等原因造成資產流失。通過對資產的統一管理和集中經營,有效增加地方財政收入,不斷增強地方財政調控能力和融資能力,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三、基本原則
堅持“廣泛宣傳、周密部署、遵循實際、分類實施”的總體方針,嚴格遵循客觀實際,積極穩妥推進,逐步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一)統一監管原則
由縣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國資辦”)代表縣人民政府履行統一監管職責,通過市場運作方式選定第三方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第三方”)對清理移交的資產進行統一經營管理。
(二)分類分步實施原則
1.清理移交范圍為各鄉鎮、縣直行政事業單位除辦公等本單位實際使用以外的閑置、出租出借和經營性房屋、門面及土地資產,按照先易后難、循序漸進、分類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逐步將各鄉鎮、縣直行政事業單位(縣供銷社、醫院、縣總工會、普九階段的學校暫不列入此次統管范圍)經營性資產經營權列入移交范圍。
2.由第三方統一管理后,根據資產性質,實行分類管理,對于單位辦公等實際使用的非經營性資產,原單位仍繼續享有使用和管理權。對于此次移交的閑置、出租出借及經營性資產則由第三方按照資產經營性質,與相關各方重新簽訂合同文本后,對其資產管理權進行統一經營管理。
3.對縣屬國有企業已關閉、破產、撤并等改制完畢且企業職工安置完好的企業,其資產已由縣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局托管的按分步實施、先易后難的原則逐步納入統一管理。
(三)規范處置原則
對房屋、土地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資產的無償劃轉、出售、置換、報廢等,由資產實際管理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交由縣國資辦集中統一調劑處置;對能夠通過調劑、置換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對需要處置的,由具有資質的中介評估機構評估后,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市場競價等方式進行公開處置,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益。
(四)收益統籌原則
資產經營所獲得收益屬于政府收入,應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即按照公開招租簽訂的合同,由承租人按規定上繳縣級國庫,盡量減少中間環節,提高工作效率。傭金和維護費由縣財政局與受委托的第三方協商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執行。
(五)尊重歷史原則
對移交前各單位已與承租方簽訂了出租、出借合同或協議的,合同原件和有關資料等移交到縣財政局后,由縣財政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制作統一的合同、協議文本,明確界定第三方和相關各方的責任、義務,交由第三方與承租方重新規范辦理合同、協議手續;對租賃到期、雙方口頭協議或未簽訂正式書面合同協議的,產權持有管理單位必須于發文之日起停止簽訂任何協議,后期交由第三方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則,面向社會進行公開招租。
四、移交資產的范圍及相關工作要求
本方案所規定實行統一管理的經營性國有資產范圍為:各鄉鎮、縣直行政事業單位(縣供銷社、醫院、縣總工會、普九階段的學校暫不列入此次統管范圍)所占有的各類經營性房屋建筑物、土地資產、門面,即:全縣行政事業單位除單位辦公等實際使用以外的閑置、出租出借、經營性房屋、門面及土地資產。
(一)各鄉鎮、縣直行政事業單位閑置資產和租賃的經營性資產直接移交給縣財政局。
(二)各鄉鎮、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原已簽訂出租、出借合同或協議的,要將合同原件和有關資料等移交到縣財政局。
(三)各鄉鎮、縣直行政事業單位舉辦的經濟實體,在這次清理后,由財政、國資部門提出具體管理辦法,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統一監管的原則執行。
(四)在進行資產清理和合同、協議移交期間,各鄉鎮、縣直行政事業單位不得使用國有資產進行抵押貸款;不得擅自變更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經營性國有資產合同、協議或改變國有資產用途;不得擅自轉讓、出售國有資產;不得將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劃撥到下屬單位(舉辦的經濟實體);不得借機私分國有資產;不得拒報、拒交合同、協議原件和有關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延誤、干擾、阻礙管理工作的順利推進。
(五)在清查資產期間,未經審批將其占有使用的國有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權、門面等國有資產劃撥給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使用的,應在本次清理移交工作中全部收回。對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權屬不清的,應經縣自然規劃、住建、財政、國資等部門進行產權界定;對資產清理后,將經營性資產轉為非經營性資產的原則上視同經營性資產,特殊情況需報縣人民政府審批;未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擅自簽訂或延期的合同無效,由相關單位自行收回后交縣財政局,并自行處理好遺留問題。
(六)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由實際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國資辦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要求辦理完畢后,按規范程序進行處置。
五、方法步驟
根據工作總體原則,具體分為五個階段組織實施:
(一)宣傳動員(2020年5月8日至5月9日)
各單位要充分認識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統一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廣泛宣傳國有資產經營管理的相關政策,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認真抓好落實。
(二)自查申報(2020年5月10日至5月20日)
各單位要認真對所屬房屋及土地資產進行一次徹底清查,對清查中出現的賬外資產應及時登記入賬,如實反映本單位的資產狀況。自查結束后,各單位要于2020年5月20日前將自查情況和統計表(詳見附件)報縣財政局,聯系人及電話:肖 仁5124198,郵箱:rsczgzg@163.com。
(三)清查核實(2020年5月21日至5月31日)
在各單位組織自查的基礎上,由縣委縣政府督查績效辦、財政、審計、國資、發改、自然規劃、住建、市場服務中心等部門組成清查核實小組,結合本次全縣清產核資工作的情況和單位自查結果,通過賬面核實、調查走訪等形式,對各鄉鎮、縣直各行政事業單位房屋、門面及土地資產進行進一步核實,切實掌握相關資產情況,為開展下步工作做好準備。
(四)資產移交(2020年6月1日至6月10日)
1.各單位在資產移交前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好所有證照并移交縣財政局,對暫時無法辦理證照的先交出管理權和經營權;對在資產清查前已轉讓但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資產,各單位要及時完善相關過戶手續;對存在糾紛的資產,各單位應積極協調相關各方,限期解決。行政審批、住建、自然規劃等部門要開設綠色通道,為辦理相關證照提供便利、快捷服務。
2.各單位應將除本單位辦公以外的閑置、出借及經營性房屋、門面及土地資產的經營權及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所有權證照移交縣財政局,由縣財政局通過市場運作方式選定第三方資產管理公司進行集中統一經營管理。對于存在糾紛的資產,應由資產占有單位寫出情況說明,再另行處理。
3.對行政事業單位原已簽訂出租、出借合同或協議尚未到期的,要將合同原件和有關資料等移交到縣財政局進行登記,對未簽訂合同或協議的,承租方或資產借用方必須于2020年6月5日前交還資產的使用或經營權,由第三方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則,面向社會進行公開競租。
(五)公開招租(2020年6月11日至7月20日)
通過集中管理后,由縣財政局委托評估公司對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第三方按評估價以公開的方式向社會進行公開招標。
六、領導小組機構
為加強我縣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統一管理組織領導,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成立融水苗族自治縣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統一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其成員名單如下:
組 長:馬 空 縣委副書記、縣長
副組長:黃云廣 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成 員:賁衛剛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
李 鋒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唐蘭珍縣發展和改革局局長
潘家華縣教育局局長
周仕源 縣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局黨組書記
韋宇章 縣司法局局長
韋樹生縣財政局局長
黃開龍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局長
廖春生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征地拆遷和
房屋征收補償服務中心主任
周衛軍縣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局長
鄧衛健 縣衛生健康局局長
路進福 縣審計局局長
韋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王志明 縣林業局局長
馬忠華 縣行政審批局局長
鄧一心 縣機關后勤服務中心主任
黃 海 國家稅務總局融水稅務局局長
黃建宏 縣市場發展服務中心主任
李 莉 縣財政局副局長
秦文陽 縣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補償服務中心
副主任
各鄉鎮鄉鎮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財政局,辦公室主任由李莉兼任,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由以上有關單位抽調調劑解決。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管理工作,涉及范圍廣、政策性強,時間緊、要求高,各鄉鎮、各部門主要領導一定要高度重視,把此項工作列入單位重要議事日程,嚴格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第一責任人也是此項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加強對落實統一管理工作的領導,認真徹底清查、明確工作進度、做好職責分工、落實負責人員。
(二)明確職責,密切協作。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工作,在縣委、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由縣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實施。縣財政、審計部門主要負責在經營性國有資產移交中對資產清查、核實等具體組織監督工作;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主要負責核實各鄉鎮、各部門辦公和業務用房的標準,清理違規占用和超標準使用辦公、業務用房問題;縣自然規劃、住建、稅務、市場監管部門主要負責在經營性國有資產移交中有關產權證、土地證、房產證,以及相關稅費減免、工商執照變更等工作。各相關職能部門要積極配合,簡化手續,做好經營性國有資產產權劃轉、權屬變更等相關工作。
(三)嚴明紀律,狠抓落實。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工作開展期間,各鄉鎮、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下屬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確保經營單位人員、財物等管理工作正常運轉。要充分認識到此項工作的重要性,任何單位不能借口本單位性質的特殊性,要求變通執行,更不允許頂著不辦、拖著不辦。在各階段工作中,存在故意隱瞞經營性資產不報或不配合工作,設置障礙干擾工作開展的單位或個人,紀檢監察機關將按照相關紀律規定給予嚴肅查處。
附件: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清查表
附件
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清查表
編制單位(蓋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時間: ? ?年 月 ?日
經營性資產類別 | 數量/面積 | 坐落位置 | 合同(協議)期限(起止日期) | 金額(元) | 用途 | 備注 |
土地 | ||||||
房產 | ||||||
其他(門面) | ||||||
經辦人(簽字): ? ? ? ? ? ? ? ? ? ? ? ? ? ? ? ? ? ? ? ? 主要負責人(簽字):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 ? ?2020年5月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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